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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关于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1-01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 460

深入推进重点产业发展,改革我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市各类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以事前集中有偿使用为主,结合事后奖补,营造外部良好环境”的思路,推动“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后期变前期、分散变集中”,实现即期撬动、长期积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策创新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要求。

(四)建立市、县(区)政策联动、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机制。市级确定政策,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中央和省下拨的扶持资金,在不违反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可与我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集中使用。

(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全市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产业扶持政策分别进行动态调整。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

(七)有偿方式投入和合同约定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市产业发展政策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确定我市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和扶持方式,统一领导产业发展工作。决策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办公室)及若干政策组,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开展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衔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拟订的产业扶持政策。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执行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决策委员会批准,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原则上基金投入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事后奖补应逐年递减,占比逐步控制在20%以内,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每年调整优化。

(三)产业发展需要其他行政措施扶持的,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拟定的实施细则中一并提出或另行出台,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五条   基金投入。

(一)产业引导基金由市政府指定蚌投集团开展专职管理,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新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公司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增发项目。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产业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

(一)“借转补”投入方式是指“设定具体目标,实行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主要用于对重大自主创新项目进行前期扶持。

(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依据《蚌埠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针对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七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投入方式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和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的项目,重点考核任务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三)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事后奖补政策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或设定目标挂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框架内的产业扶持政策发布后,原相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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